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欧光兰之子。
被告:蒋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
审理经过
原告欧光兰与被告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光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欧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欧光兰与蒋茜系朋友关系。蒋茜以资金周转为由三次共计向欧光兰借款57000元,每次欧光兰均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蒋茜,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欧光兰催要,蒋茜于2019年6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给欧光兰,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欧光兰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借款人:蒋茜……2019年6月5日。”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有蒋茜的签名及捺印。出具《借条》后,蒋茜经欧光兰催要,未偿还借款本金。
被告辩称
蒋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欧光兰与蒋茜系朋友关系。蒋茜以资金周转为由三次共计向欧光兰借款57000元,每次欧光兰均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蒋茜,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欧光兰催要,蒋茜于2019年6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给欧光兰,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欧光兰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借款人:蒋茜……2019年6月5日。”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有蒋茜的签名及捺印。出具《借条》后,蒋茜经欧光兰催要,未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欧光兰与蒋茜的民间借贷关系,从欧光兰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到蒋茜的手中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后,蒋茜经欧光兰催要,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本金57000元,有欧光兰提供的由蒋茜出具的《借条》及欧光兰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欧光兰要求蒋茜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蒋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蒋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欧光兰借款本金5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蒋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