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机械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翔宇,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云军与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云军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川14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要求(1)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该期间内全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供申请执行人罗云军查阅、复制;(2)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含全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申请执行人罗云军查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2021年7月5日组织申请执行人罗云军查阅了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尚未提供的资料包括: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的公司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日记账,2015年后的股东会议记录。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约谈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翔宇,询问上述尚未提供的资料去向和尚未提供的原因,张翔宇表示公司在2019年开始经营不善,为了减少公司开支没有聘请会计做账,其他相关资料或遗失。 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在2020年被相关部门收购,办公场所已交付他人占有、使用,本院无法采取搜查措施,因被执行人四川卡亘贝森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复制的全部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4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喻 军 审判员 孟邦涛 审判员 祁明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