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黄某1,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武某。 住址:武威市凉州区康宁镇西湾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黄某2,系该合作社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黄某1、武威市凉州区康伟高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黄某1无法联系,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经询问,限期要求乔某交纳公告费,乔某逾期未交纳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乔某起诉后,不能提供黄某1的详细住所地,且拒绝交纳公告费,经本院查找无果,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乔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子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