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良。
被告:段崇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崇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