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康,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李为民,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陆玉梅,女,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康与被告李为民、陆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原告杨康于2021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元,由杨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