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盼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乐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3081067330。
住所地:大城县北侧飞天工业集群。
审理经过 原告张盼娥与被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盼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盼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借期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利息为月息千分之十五,不足一年按千分之十二计算,后经催要,被告偿还50000元,余款20000元一直未能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6日,被告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张伟涛介绍向原告张盼娥借款70000元,约定借期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并约定月息15‰,不足整年部分按月息12‰计算。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张。后来被告陆续于2019年6月19日,11月15日及2020年1月14日共计偿还原告50000元,余款2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庭审中,原告关于利息诉请变更为,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主张自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之间,按照月息15‰计算,以后的利息放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向原告张盼娥借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后期还款50000元,余款20000元未能偿还原告的事实亦应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期间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张盼娥本金20000元;偿还原告利息14700元(利息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起至2019年6月止,按照月息15‰计算14个月)。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被告负担334元,由原告负担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占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