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对上诉人北京超银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超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晓静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京03民终8880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3民终88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七行及第八行“北京市汉合律师事务所”补正为“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
审 判 员 胡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