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999弄20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QXB44。

法定代表人:ZHANGFENG(章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波,上海诚泽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海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简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网甬仲字第12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光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光简公司与徐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3月2日光简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宁波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20)网甬仲字第12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与各出借人、居间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签订编号为326930258的《借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借款3666元,年利率为8%,借款期数为6个月。被执行人徐海玲获取借款后自2019年9月11日开始未依约还款,尚欠本金3065.1元及利息。2019年5月28日,拍拍贷公司、中合担保公司、光简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合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光简公司。2020年2月20日,拍拍贷公司向徐海玲短信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其《借款协议》项下债权已转让给光简公司。光简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网甬仲字第125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徐海玲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光简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65.1元、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利息61.56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06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仲裁费69元由被执行人徐海玲承担。

另查明,宁波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纠纷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海玲送达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被执行人徐海玲未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该案由仲裁庭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宁波仲裁委员会仅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徐海玲送达相关的仲裁文书,无证据证实相关文书已送达,并在被执行人徐海玲未参与仲裁审查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网甬仲字第125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二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本院对该裁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宁波仲裁委员会(2020)网甬仲字第125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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