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孙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来平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孙鹏诉被告来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孙鹏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孙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孙鹏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孙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宣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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