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宝德五金建筑批发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090GQ128。
住所地:青县御江南小区门市。
经营者:石胜强。
被告:青县亿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CK1W89G。
住所地:青县104国道西孙官屯砖厂南。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青县宝德五金建筑批发站与被告青县亿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青县宝德五金建筑批发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原告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五金材料,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多次催要,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错误,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青县宝德五金建筑批发站的起诉。
退回原告青县宝德五金建筑批发站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申请费42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