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凯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印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关于冯凯旋申请执行王印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任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印甫任县中央公元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王印甫在任县中央公元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