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坤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黄甫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甫钊、李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甫钊、李建国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42578.2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甫钊、李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黄甫钊位于金江镇山内坡村的家中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通过澄迈县各银行及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澄迈县交警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甫钊、李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坤友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王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