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和田慕士塔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何斌元。

委托代理人:潘堆财,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缪细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和田慕士塔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缪细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新320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田慕士塔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缪细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缪细兵名下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房产,不动产,车辆等情况依法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到新疆和田市众慕建材城12-21号(三楼)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或找到被执行人再恢复执行。

2021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缪细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426.7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201执43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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