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旭,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李加斌,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张成芳,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祝亮,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旭与被执行人李加斌、张成芳、祝亮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2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祝亮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2021年5月11日买受人程龙(身份证号码:*)以*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7)雨城执保字第74-1号、(2018)川1802执739号之二、(2017)川1802执419号之二、(2020)川1802执恢25号法律文书将祝亮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的强制措施。 二、位于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龙(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程龙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程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的原有相关产权证照立即失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