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XX街社区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群,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住韶山市韶山乡。 被告: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东郊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谢湘琼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深升与人民陪审员李先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英姿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湘琼 代理审判员  刘深升 人民陪审员  李先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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