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易迪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梁志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易迪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志梅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8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志梅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将申请人易迪春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路与吉星路交叉口西北角金和天下房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达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 盼 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