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68号锦绣花园.尚城9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0ND7T。 法定代表人:曹航。 被执行人:曹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科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科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5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科案款490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国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曹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50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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