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新顺南大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新顺南大街8号院1栋1层B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TKDE8P。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被告:威海喜盈门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桥兴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84519Y。
法定代表人:张雷,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与被告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新顺南大街分公司、威海喜盈门乳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杨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