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苟跃刚,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何光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外来经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跃刚与被执行人何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何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光华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何光华的存款152970.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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