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达兴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264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1380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英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5.862917万元、诉讼费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账户。
3.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城子地区21-218居住项目(A16)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2号楼2单元301、302房产两套,轮候查封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城子地区21-218居住项目(A7)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11层1101房产一套。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联想牌黑色电脑主机并进行拍卖,经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继续处置,拍卖取消。
4.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25.862917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