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市升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商业文化广场2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234536291。

法定代表人:陆秋中。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升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嘉兴市升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升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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