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国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席五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玲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2日0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豆各庄村山语澜廷建筑工地宿舍205房间内,被告人席国喜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席国喜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头面部,被告人席五喜推被害人陈某上半身,致使其不能躲避被告人席国喜的殴打。被害人陈某身体所受损伤为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1月11日18时30分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席国喜拘役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席五喜拘役四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房某、胡某、席某的证言,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10接警单,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席五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亦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席国喜、席五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席国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席五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