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就原告张洪生与被告时亮、王燕、任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011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1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原告张洪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补正为“原告张洪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员   李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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