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邸栓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岚县人,住本村, 被告:杨六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岚县人,住,
审理经过
原告邸栓驴诉被告杨六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邸栓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邸栓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邸栓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邸栓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怀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