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宋维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绪明与被执行人宋维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湘082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维宇应向申请执行人夏绪明给付执行款25600元,执行费284元。 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维宇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宋维宇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5月8日、6月21日、7月14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宋维宇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2991.11元可供执行,并已经执行到位。 2、2021年5月12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维宇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有财产信息登记,属集体土地性质砖木结构的房屋。 3、2021年5月8日、6月21日、7月14日三次本院通过网络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宋维宇名下没有任何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 4、2021年5月12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宋维宇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5、2021年6月21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宋维宇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宋维宇无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一栋木房,辖区内无其他房产,欠账较多。 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宋维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宋维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维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宋维宇的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25600元,执行到位2991.11元,执行费284元已收取,剩余22892.8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绪明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夏绪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真旭 审判员 蒋模进 审判员 卜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