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 负责人:张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玉崇,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勇,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梁晓华,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勇、栾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瓦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梁勇、栾晓华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办事处共济街三段98幢1单元3层5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房产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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