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 负责人吴曙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龙维勋,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麻阳高村镇锦江明珠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7607328371。 法定代表人龙启刚。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龙维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1147.1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名下住房暂时不予拍卖。 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 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 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龙维勋、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振华 审判员  汤长青 审判员  沈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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