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宋某某,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黄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7日做出的(2018)辽0106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宋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分别将宋某某的全部账户余额45468元、赵某某的全部账户余额45349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2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17711元,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8月25日分两次给付被执行人宋某某基本生活费共计45468元,剩余执行款27638元因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黄某均未回复暂时无法发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宋某某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4、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17711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