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凌冬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凌冬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81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52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7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凌冬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凌冬泉名下有银行存款9254.74元,已依法扣划并退给申请执行人李文。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凌冬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了上述执行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桂勇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农于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