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且木·买买提明,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尔艾力·吐尔洪,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吾斯曼·热合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和田维吾尔自治区市。
被告:和田地区实验中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和,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洪且木·买买提明与被告吾斯曼·热合木、和田地区实验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洪且木·买买提明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且木·买买提明申请撤诉,现原告洪且木·买买提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洪且木·买买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洪且木·买买提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古 丽 胡 玛 · 尔 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再丽努尔·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