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某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莫某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莫某全与吕某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5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羽于2021年0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25日依法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吕某羽支付合同款25984元;2.向吕某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90元。 本院在执行(2021)桂1227执121号案中,被执行人莫某全与申请执行人吕某羽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莫某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984元,现被执行人莫某全同意自2021年3月11日给付15000元,剩余的于2021年6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莫某全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被执行人则自愿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莫某全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290元;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现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重新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祝瑜 书 记 员 陈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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