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克苏永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金福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蒋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英,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都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阿克苏永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都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阿克苏永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前就款项支付达成一致协议,且被告任都都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永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阿克苏永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1.19元,减半收取计2060.59元,由原告阿克苏永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罗 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阿依古丽·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