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汪艳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元与被执行人汪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国元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汪艳春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1121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