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宋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升华,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 王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张店镇。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月息一分二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晓丽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2%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王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启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