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曾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曾宇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曾宇立即履行本院(2020)湘31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31刑终11号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处曾宇罚金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因曾宇已在服刑中,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义务。2021年6月5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曾宇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询方式对曾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划拨曾宇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少量余额)106.57元,除此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9893.4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