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赖积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双兴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赖积豪与被告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5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5906.92元,申请执行费2485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立案后,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2月25日、3月24日、6月16日、7月13日多次对被执行人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银行查控,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线下调查情况:本院向被执行人经营地周边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海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两件已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截止2021年7月1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51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陈文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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