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蔡辉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林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淑华与被执行人蔡辉健、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538258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蔡辉健名下各类账户扣划存款共计8503.44元。另外,申请执行人蔡淑华与被执行人蔡辉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蔡辉健在本案的义务就此了结。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林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538258元及相关费用(应扣除已兑现的615503.44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109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龚建勇 审 判 员 郭胜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桂铭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