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晋1182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本院(2016)晋1182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