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晋1182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本院(2016)晋1182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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