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本溪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兰路267-3栋1层11门。

法定代表人:杨东,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娜诉被告本溪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娜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娜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孙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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