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承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乾,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孝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洋,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时承刚因与被上诉人车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时承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时承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时承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7元减半收取为3213.5元,由时承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