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沂源县历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054471X2。
法定代表人:唐守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98472997G。
法定代表人:文绪清,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户:21×××49;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户:21×××24;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户:24×××73),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户:21×××49;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户:21×××24;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账户:24×××73)。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