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明宗。
被执行人:黎彬。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42号调解书,受理王明宗与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彬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黎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封期限、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4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