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某,男,住寿光市稻田镇于家村*号。于2021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VD7X38号小型面包车沿昌乐县潍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海关门口处时,与刘博文驾驶的鲁GW598H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博文报警,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3mg/100mL。
于某某已赔偿刘博文的损失。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