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本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刘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巩本昌诉被告刘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巩本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巩本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本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俊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雨倩 书 记 员 张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