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务工,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新,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赛与被告郑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其位于天门市竟××办事处××(东湖金利屋一号楼)1单元0104室单元房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9月30日,原告的父母出资117974元支付首付款,为原、被告向天门金利屋有限公司购买单元房(东湖金利屋1号楼1单元104号房)一套。该房按揭贷款金额为275000元。2018年7月1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2020年12月2日,原告还清贷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未予配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郑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与天门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被告向天门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天门市××(东湖金利屋一号楼)1单元0104室,总价款392974元。为此,原、被告共同支付首付款117974元,办理按揭贷款275000元。2018年7月1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2020年12月2日,原告还清贷款,合计偿还贷款本息349214.2元,并收回该房的不动产权证。该证编号为鄂(2017)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002718号,登记权利人为本案原、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于处置共同购置的房产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案涉单元房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费法律规定由败诉方负担,由本院依法确定负担主体和金额。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郑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王赛,将编号为鄂(2017)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002718号的不动产权证中的登记权利人王赛、郑露变更登记为王赛。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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