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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泽库县。
被执行人:旦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该案。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联系后,也无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6月23日、8月24日、9月8日、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四张借记卡及微信账户。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赴黄南州车辆管理所对其名下车辆情况进行了实地查询,经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赴河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赴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赴河南县宁木特乡周龙村村委会调查,经核实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7、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旦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旦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旦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旦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23000元及执行费245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