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吉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宇(李吉兵之子),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陈春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吉兵与被告陈春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吉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吉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春佳支付运费15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592.12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8日,李吉兵在陈春佳承包的商混站运输沙子,主要往来于皋兰县与榆中县大名城之间,运输完毕后,2016年1月30日,陈春佳向李吉兵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李吉兵运费15840元,并承诺2016年5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陈春佳仍未偿还,后李吉兵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春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李吉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0日,陈春佳向李吉兵出具欠条:“今欠李吉兵(×××)拉洗沙运费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15840元整),本人将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后李吉兵多次催要,陈春佳拒不偿还,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春佳向李吉兵出具欠条,其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向李吉兵支付运费的义务。故对李吉兵要求陈春佳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李吉兵要求陈春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对李吉兵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李吉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陈春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吉兵支付运费15840元;

二、驳回李吉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李吉兵负担25元,陈春佳负担118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运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