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雷、郭庆梓,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素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冰与被告吴素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珂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冰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雷,被告吴素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2019年9月初,被告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至11月11日分7次向被告转账37万元,现金给付1万元,累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8万元,并产生1万元利息。2019年11月11日,原告完成出借款义务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被告债务履行的第一期为2019年11月30日,如逾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法院主张权利。现因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素琦辩称:我不会还钱,2017年8月到2019年12月,原告一直带我到博彩网站赌博,我现在负债累累,他借我钱是用于赌博。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此证据用于证明: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至11月11日,分7次向被告出借37万元;2019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万元时,附言“1万元现金加3万元转账按合同归还”。提交证据二借款合同,此证据为证明:被告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为户籍地址,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债务履行的第一期为2019年11月30曰;被告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法院主张权利;借款本金为38万元,利率为月2%,律师费及保函费的承担。提交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此证据证明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两万元律师费。被告对证据一转账认可,一万现金认为没有收到;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是真实意思表达;对证据三不认可。本院对此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有借款合意,就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言,原告提交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借款总金额为38万元。

2.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报案材料及回执、原告的抽成、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明原告诱导我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我收到原告转给我的钱也都用于了赌博。被告对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流水反映出被告收到钱后转给了案外人章艳、王发付、汪勇等人,绝大数金额是转给被告自己的银行卡,达不到证明目的,无法判断资金的用途,对农业银行流水不认可;对报案回执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对报案材料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对此认定如下: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有组织赌博的情况,且被告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一直未立案;但前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告明知被告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仍予以出借。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原告在明知被告网上赌博情况下向被告共出借38万元,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对上述借款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利息及还款计划。后被告拒不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予以出借,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灰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网上赌博仍予以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借款本金被告应当返还。至于被告庭审中所提出的原告组织网络赌博,涉嫌刑事案件这一答辩主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给以被告举证期限,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其报案材料在向公案机关提交后,公案机关一直未予立案,故被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有关材料,作为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素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冰返还38万元;

二、驳回原告黄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被告吴素崎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路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