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合塔木·阿不里米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帮,新疆金银川垦区新井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顺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艾合塔木·阿不里米提与被告李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艾合塔木·阿不里米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按艾合塔木·阿不里米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新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发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