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号*单元*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晓君,女,1969年10月29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棉花街南二巷*号5号楼*单元*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且晓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汇坤苑小区11号楼*单元*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爱华与被告董晓君、且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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