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号*单元*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晓君,女,1969年10月29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棉花街南二巷*号5号楼*单元*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且晓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汇坤苑小区11号楼*单元*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爱华与被告董晓君、且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